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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0 | 神州行张勇律师法律新思维(0801号)---表扬全国人大---祝贺香港人民2017直选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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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2|神州行张勇律师法律新思维(0801号)---表扬全国人大---祝贺香港人民2017直选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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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经过努力和争取
民主化道路上,巨大进步!
神州行张勇律师法律新思维(0801号)---
1.800万香港人民的幸福
2.中国尊重人权的体现;
3.全国人大科学立法观的体现;
4.整个中国民主的巨大进步
5.不远的将来,中国内地也将直选?
6.澳门快了吧?
附:
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 香港2017年可普选特首
2007年12月29日 星期六 上午 11:22
【网讯】人大常委会28日会议上通过有关香港特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并于29日全票通过该决定。“决定”除否决2012双普选外,也定出了普选特首的时间表,表明只要合乎《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程序”,2017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至于2012的政制安排则规定立法会功能组别和分区直选的比例维持不变。消息人士表示,北京决心在2017推行特首普选,以强化行政主导体制。   《星岛日报》消息,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政制“决定”后,特首曾荫权29日随即召开记者会响应,曾荫权表示,欢迎人大常委的决定,香港可于2017年普选特首,2020年普选立法会;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也随即抵港,于29日下午召开两场政制座谈会,解释常委会的决定。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2012的政制安排,将参照2004年4月26日的决定,规定2012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不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规定,立法会“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但具体方案,则要特首根据决定提出。   特首普选方面,“决定”会订出明确时间表,表明只要合乎《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程序”,即“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2017年便“可以”普选行政长官。可靠消息人士表示,人大常委会此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会因为政府人事更替而改变;除非,未来特区行政长官或立法会“反对”特首普选,否则2017普选特首已成定案。   消息人士称,北京很有决心在2017推行特首普选,为了让这个目标可以实行,甚至可能不将2017特首普选及2012年的政制方案挂钩,即使将来的2012政制方案步2005年政改方案后尘,被泛民主派所否决,相信北京也不会改变2017年普选特首的决定。   消息人士形容,这个安排既可减少推行2017普选特首的“障碍”,也可减少未来2012政制方案的争拗。不过,当天通过的“决定”文本并没有就上述提及的2012政制方案及2017普选特首的关系作出规定。对于立法会普选时间表,由于特首曾荫权的政制报告表明,香港社会对立法会普选模式仍然意见分歧,并指“特首先行,立法会普选随后”已形成共识,因此,“决定”并没有明确定出立法会普选时间表。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9日召开记者会响应时提出,香港可于2017年普选特首,2020年普选立法会。   人大常委曾宪梓在出席会议后表示,人大常委是一致通过决议案,会上有达90名常委发言,是过往会内少见。他认为,这显示人大常委十分重视香港普选问题,又认为决议案是中央和人大作出全面和认真的态度,去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基本港委员会香港委员的人大代表谭惠珠表示,人大常委会以156票全票通过香港政制发展草案,90名委员发表意见,她认为草案可以保持香港政制发展的稳定,也有兼顾香港社会的诉求。另一代表黄宜弘也认为,人大常委会全面考虑行政长官曾荫权提交的报告,相信泛民主派会接受。 据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9日表决有关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草案后,身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29日下午便飞赴香港,出席一连两场座谈会,向港人解释决定的内容。 另据《香港经济日报》消息,泛民主派表示,29日会到礼宾府出席乔晓阳的座谈会,但不满意当局的安排,要先写上提问,不能即场发问,要求更改安排。民主党则于日前已表明可作让步,可考虑2017年普选特首,并提出条件,要求2012年立法会功能组别减少15席,增加直选议席15席。他指泛民主派可以放弃7个泛民的功能议席,其余8席,可以抽签决定。何俊仁又解释,主动提出让步,“只是想试试,北京有没有诚意落实普选”。 附:北京29日就香港政改拍板时序 09:00 人大常委会举行闭幕会议 10:30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记者会、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张荣顺会见传媒 10:30 港府回应人大常委会决定;泛民主派开会,商讨如何回应人大常委会决定 14:30 泛民主派于立法会外集会 15:15 泛民主派游行起步 17:30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于会展出席政制发展座谈会,会见各界 19:30 泛民主派于礼宾府外举行烛光晚会 20:15 乔晓阳于礼宾府出席政制发展座谈会,会见立法会议员
另附: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2012年普选问题决定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早上表决香港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决定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不实行普选后,官方新华社随即出稿讲述详情,全文如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决定如下: 一、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在此前提下, 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 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以及立法会表决程序是否相应作出修改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和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继续适用上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 会议认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会议认为,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向前发展,并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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